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4251969********,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现住甘肃省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11时许,陇西县公安局通安派出所民警到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家中找其母亲刘某某调解被害人陈某某家玻璃被砸一事,张某甲的儿子张某乙(另案处理)便跑到陈某某家与之对骂撕扯,随后张某甲也冲进陈某某家加入了撕扯,张某甲将陈某某从一楼过道扯至院内倒塌的院墙跟前,摁着撕住头发将陈某某的头部碰向砖头,并用拳头砸向陈某某的腰部,致陈某某腰椎横突骨折及头部、肢体部等部损伤。与此同时,张某甲的女儿张某丙(另案处理)抓住陈某某的右腿用其膝盖碰、压陈某某身体,儿子张某乙拾起地上的砖头欲砸向陈某某。后被在屋里调解纠纷的民警发现后对侵害行为进行了制止。经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公民人身健康不受非法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靖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9325****);
2.侦查卷一册;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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