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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罪)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家庭住址:陕西省周至县**镇***村*村***营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周至县**镇***村***村西边地里,因地界纠纷与被害人施某某(男,65岁,周至县**镇***村)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撕扯争抢锄头致使施某某受伤,经鉴定:施某某左胸第11、12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背部第2、3椎体左侧横突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左侧腓骨上段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地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受害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莎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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