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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罪)_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党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11963********,汉族,小学肄业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长治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山西常丰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太焦铁路TJTQ-8标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承揽了太焦铁路天桥隧道石渣二次倒运工程,其中一个石渣场在长治市上党区苏店镇北天河杨某某家地边,杨某某因其土地污染问题阻拦过该公司人员装运石渣。2019年9月9日23时许,杨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去了北天河石渣场,不让工人装运石渣,并与闻讯赶来的马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张某某将马某某头部打伤。经长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颅脑损伤符合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某、郭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长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阳萍

                                 2020年11月18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另七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视听资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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