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党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11963********,汉族,小学肄业,住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长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山西常丰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太焦铁路TJTQ-8标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承揽了太焦铁路天桥隧道石渣二次倒运工程,其中一个石渣场在长治市上党区苏店镇北天河杨某某家地边,杨某某因其土地污染问题阻拦过该公司人员装运石渣。2019年9月9日23时许,杨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去了北天河石渣场,不让工人装运石渣,并与闻讯赶来的马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张某某将马某某头部打伤。经长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颅脑损伤符合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某、郭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长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阳萍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另七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视听资料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