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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罪)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店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后将陈某某打伤。经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被害人陈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鉴定;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明理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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