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彝族,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2331965********,小学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村委**庙**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4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8时许,张某甲与其哥哥张某乙因锁事发生吵打,吵打中,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的损伤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寿勇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669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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