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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无业。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被害人朱某某(小区保安)在田家庵区****大门口上班,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汽车要离开小区,因该汽车没有门禁卡,大门未自动打开。朱某某告知张某某要交物业费办理门禁卡,张某某因此与朱某某发成口角纠纷。张某某将汽车停在小区门口堵住出口并离开,当张某某再次返回小区大门处后又与朱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张某某用拳头对朱某某头面部进行多次击打。朱某某后被送医诊治:其右侧枕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挫伤。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的伤情已经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出院记录、治安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朝阳司鉴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壹份;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双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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