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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80********,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屯,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9年5月22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日由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退回大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9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对本市联合乡居民吴某某因感情纠纷怀恨在心,2019年5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木把尖刀,到本市**新区**号楼**单元**室刘某某家找吴某某,因吴某某想要和张某某分手的态度决绝,被告人张某某便拿刀扎向吴某某的腹部、手臂等处数刀,被告人张某某因害怕报警而逃离现场,经大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刘某某、齐某某、孙某某、彭某某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琦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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