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公一刑诉〔2017〕3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案发前住该县**镇**村**村***号。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09年9月14日被上海市金山区公安局劳教一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2月11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2月13日移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审查,于2017年3月2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17年3月14日至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受理后,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分别于2017年4月29日至5月12日、同年7月13日至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于2017年5月12日至6月12日、同年7月27日至8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0日18时许,在汶上县**镇**村**村张某乙家客厅内,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因琐事与其母亲王某某发生争执,张某甲持菜刀照王某某头面部连砍数刀,致王某某头面部裂伤、开放性颅脑损伤、下颌骨骨折、多发性颅骨骨折、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头面部外伤致其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拨打110报案,并在现场附近等候,出警的民警将其抓获。到案后,张某甲供述了其杀害王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被告人张某甲指认作案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恩茹
2017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汶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涉案赃证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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