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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漾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5329271988********,白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住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漾濞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预备),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到“云果天香”食品有限公司找到被害人唐某某,向其询问是谁同自己前妻杨某某拍的“抖音”时,同唐某某发生口角,于是其认定唐某某破坏自己婚姻和家庭。当晚,被告人张某某到杨某某住处时,杨某某不理会张某某且未开房门。被告人张某某遂对唐某某怀恨在心,并起了要杀害唐某某的想法。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到漾濞县农贸市场李某某的杂货铺(农贸市场一心堂药铺旁)以20元钱购买了一把杀猪刀,被告人张某某将该刀具放置于自己牌照号云******的车辆副驾驶位置前踏板处,并将该刀具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杨某某,通过微信表示其要将唐某某杀害的意图,杨某某在得知张某某要杀害唐某某后告知其表姐蔡某某,后蔡某某将该情况告知唐某某并报警。在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给杨某某时,蔡丽鲜接过电话要求张某某到杨某某住处。唐某某等人及公安民警先后到达杨某某住处,后被告人张某某开车到达杨某某住处。被告人张某某在见到唐某某及民警时,仍然多次表示要杀死唐某某。民警随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传唤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刀具等物证;2.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杨某的证言;4.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提取、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意图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曼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漾濞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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