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5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西安市鄠邑区**街**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凌晨3时许,张某某因怀恨多日前本村李某甲媳妇王某某在其家看打麻将和他人闲聊时揭其短处,持木棒槌进入李某甲家一楼正房东边房间,用木棒槌在睡着的王某某及其两个孙女李某乙、李某丙头部打砸。王某某等三人反抗,期间张某某将木棒槌抡掉,后张某某在房间拿起一把厨刀在三人头面部猛砍,将三人砍伤倒地。张某某从李某甲家一楼出来时在门口碰到闻讯赶来的李某甲,遂用厨刀在李某甲头面部猛砍,将李某甲砍倒在院内。经鉴定王某某、李某甲(二人均属老年人)、李某乙、李某丙(属未成年人)四人外伤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辨解、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犯罪未遂、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人员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张某某十五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龙利
2020年5月14日
附:案卷5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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