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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杀人案)_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检刑诉〔2018〕7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住黑龙江省大庆市万宝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8年8月24日被辽河公安分局执行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5日被辽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辽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梨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梨树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5日向本院报送。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月23日晚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镇*委闵某某家,向闵某某索要钱款,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张某甲使用三角刮刀扎中闵某某头面部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张某甲畏罪潜逃至黑龙江省**市**区更名为王某某.于2018年8月23日9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指认笔录、情况说明、前科劣迹证明;2、证人赵某某、梁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书以及尸体照片;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忠伟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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