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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杀人案)_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47********,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现住址扎兰屯市**办**老年公寓,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9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9日以扎公(刑)诉字[2019]381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12月19日将本案报送至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6时45分许, 被告人张某某在扎兰屯市**办**老年公寓走廊内,因怀疑被害人陈某甲让其重复交费,并且陈某甲之前对其说话语气不好,张某某觉得被欺负了就要杀死陈某甲,张某某用扳手殴打陈某甲头面部致其重伤。经鉴定,陈某甲头部所受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属扳子一把;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汤某某、陈某乙等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扎兰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扎)公(法)鉴(临床)字〔2019〕15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医院齐二精(2019)精司鉴字133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7.勘验笔录等:现场勘验笔录等;

8.视听资料:****公寓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殴打被害人陈某甲头面部并致其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乌兰

2020年1月16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随案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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