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19〕57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的房屋瓦片被**村村委拆迁人员意外损坏,村委修复后,张某甲不满意。2019年4月17日早晨,被告人张某甲将本村村主任张某乙、村书记张某丙约至**村委办公室,就其瓦片被损及女儿分房问题向张某甲索要五十万元,因没有得到应允,张某乙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汽油泼到张某乙身上,汽油瓶被村书记张某丙夺下后,张某甲又持打火机点火欲将张某乙烧死,因打火机没点着未遂。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静
2019年7月18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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