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中非法侵入徐某某住宅,于2018年12月19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2月28日至3月28日,2019年4月26日至5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快手”相识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18年12月13日,张某某到“大咖秀”KTV找王某某时,二人关系被王某某丈夫徐某某发现。同年12月17日,张某某在与王某某见面时以及通电话时提出要求王某某必须离婚,否则就购买砍刀砍杀其家人,王某某答应次日给张某某答复。同年12月18日8时40分许开始,张某某多次给王某某打电话或发微信,王某某未接听电话或者拒接、不回信息,后张某某在淘宝网购买一把刀具,通过微信向王某某发送其在网上购买刀具的图片,并从其居住的**镇**村的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在与王某某微信视频时亮出菜刀,扬言要实施杀害行为,后驾车至王某某夫妇居住的凉州区**小区门口,将随身携带的菜刀放在副驾驶座位上,到王某某夫妇租住在该小区的平房后砸门,王某某夫妇不敢开门向金羊派出所报警,张某某强行拉拽房门进入房间,民警赶到现场将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属于犯罪预备阶段,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娟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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