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住南郑区**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南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31日移送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前妻王某某一同前往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的山坡上砍柴。砍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二人厮打在一起,张某某将王某某按在地上用砍柴刀将王某某双手手腕处猛砍数下,后张某某顺手捡起旁边一块石头朝王某某头部猛砸数下,然后又用砍柴刀朝王某某头部猛砍数下致王某某死亡。张某某将王某某外套脱下盖在王某某身上后,逃回南郑区**镇**村**组老家,在父母的规劝下拨打110电话报警投案。经陕西省南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头、面部遭受钝器及锐器作用造成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感情纠纷将被害人王某某杀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打电话报警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6.证据目录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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