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街道办事处**村***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泗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泗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泗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1月1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28日至3月27日、5月12日至6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家政公司认识被害人王某某,随后二人同居住在泗水县**街道办事处**村张某甲家中。同居期间,因性格不和,王某某与张某甲二人经常发生争执。2019年10月15日20时左右,王某某与张某甲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王某某持家中菜刀追砍张某甲,张某甲夺刀后在西屋床上持刀朝王某某头面部、颈部砍、切数刀,致王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作用致多处皮肤创、颈部静脉、颈总动脉断裂造成大量失血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衣物等物证;2、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真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泗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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