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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杀人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滕州市**镇**村**号**室,现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乙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张某甲发现其妻子李某某同张某丙有婚外情,欲杀死张某丙进行报复。被告人张某甲事先购买一把斧头和匕首,并将斧头头焊接在一根钢管上。2020年8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携带事先准备好工具,至滕州市**镇**村张某丙家中,因张某丙不在家中,被告人张某甲同张某丙妻子葛某某发生争吵,并使用焊接斧头头的铁棍朝葛某某头部、背部等部位打砸,斧头头被砸掉后,被告人张某甲又使用匕首向葛某某左胸部捅刺一刀,后逃离现场,葛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学鉴定,葛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辨认、勘验笔录,证人潘某某、张某丙、李某某证言,被害人葛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二、窝藏罪

2020年8月22日至9月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乙在明知其父亲张某甲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为张某甲在枣庄市山亭区**镇**村租赁房屋居住,提供钱款和食物,帮助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搜查、勘验笔录,电子数据,证人王某某、刘某某、潘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张某乙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祥

卢颖颖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在滕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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