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2020年4月2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2014年结婚。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一直怀疑赵某某有婚外情。2020年4月上旬二人在武都城区桥头出租屋因事发生争吵引起打架,赵某某离家出走。2020年4月26日张某某得知赵某某在其表姐李某某处,寻找未果,遂产生用老鼠药毒死赵某某后自杀的想法。次日11时许,张某某携带三包老鼠药与表弟谈某某到东江镇李某某家找到赵某某,二人发生争吵,张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老鼠药强行灌进赵某某口中,后被谈某某、李某某拉开,赵某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鼠药溴敌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太立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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