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检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组,系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23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8年11月26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1日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4日移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月25日该院将此案转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认识郑某某,郑某某劝说其投资安华黑茶,其遂投资人民币2万元。之后被告人张某甲发现被骗,向郑某某提出返还2万元人民币,郑某某未予返还。郑某某又以交取暖费为由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1万元,后被告人张某甲向郑某某索要借款,郑某某未予归还,其遂产生杀害郑某某的想法。
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和郑某某等人到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张某乙家吃饭,饭后一起在圣歌特酒吧唱歌。在酒吧门口,被告人张某甲向郑某某索要钱款,郑某某未予返还,其遂持刀扎郑某某的身体,郑某某跑至酒吧内,被告人张某甲随后追赶时被酒吧服务员杜某拦住,遂持刀扎杜某腹部一刀,后又持刀猛扎郑某某的身体多处,致郑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归案。经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系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伤者杜某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杜某某等人证言;3.司法鉴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5.刑事判决书、情况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适用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力
2019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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