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58********,苗族,文盲,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到云南省勐腊县**镇象明乡倚邦村委会当地人称“称岗山半坡”的林区内开垦林地种植茶苗。后于2018年、2019年,在管理茶树的过程中对林地内的林木进行砍伐和围剥。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毁现场林地权属均位于勐腊县**乡**村委**队村民小组集体林权范围内;现场面积为38.07亩,现场被毁林木共45株,均为南亚热带阔叶树种,其中被围剥的42株树木失去原有生长的生理学条件,最终导致植株剥口以上干枯死亡。现场人工种植的茶叶部分替代了种植位上原有的灌木、草本及藤本等植被的自然生态区位,生物多样性受到破坏。被毁坏的45株树木的活立木蓄积量为28.25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16.95立方米。被毁坏林木的总价格为6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国家财物,毁损树木45株,价值678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康坎
检察官助理:蒋婉清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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