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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乡**村,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道街招**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社会危险性较小,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汽车美容装饰中心老板)与被害人孟某某(**货站老板)妻子董忠虹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路**汽车美容装饰中心门口因货款清算发生争执。张某某驾驶自己名下车牌号为黑A****9黑色奥迪A6L小型汽车撞向孟某某停放在**汽车美容装饰中心门口的车牌号为黑A****8黑色梅赛德斯奔驰S350小型汽车副驾驶位置,造成梅赛德斯奔驰汽车右前车门总成、右前门叶子板等多处损坏。经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孟某某被损坏的梅赛德斯奔驰车右前车门总成与右前门叶子板于2019年8月1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840.00元。倒车镜在17线等物品于2019年8月1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590.00元。损失共计人民币13,430.00元。案发后,张某某与被害人孟某某达成和解,赔偿孟某某车辆损失等费用17万元,孟某某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澜路**汽车美容装饰中心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车故意撞毁他人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崇峰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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