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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625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分公司**项目部**站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博兴县**镇**路**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来到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未能见到前女友张某乙,下楼后泄愤将张某乙停放在**号楼下的奔驰轿车砸坏。经鉴定,车辆损失共计价值604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共计价值6044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文超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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