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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1〕Z12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10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被害人杜某某提出分手不满,遂驾驶川E*****越野车到合江县**地下车库,持棍棒对杜某某苏B*****白色奔驰轿车进行打砸后逃离,行至车库门口时不顾安保人员阻拦,将小区车库栏杆撞坏后逃离现场。经合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轿车毁坏部位价格为人民币36850元。

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付被撞坏的车库栏杆维修费用人民币2800元,赔偿被害人杜某某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90227元,并取得被害人杜某某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华敏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散页二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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