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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6********,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区**号,曾因犯持有假币罪,于2017年9月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6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月6日20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商业街旁的润发饺子庄等地,因家庭琐事等事由与刘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打斗,后被告人张某某为泄愤,驾驶伊兰特牌轿车倒车欲追赶刘某某驾驶的朗逸轿车时撞击王某某驾驶的大众途昂轿车,被告人张某某后继续驾车沿上述黄花店镇商业街将刘某某驾驶的朗逸轿车别停并用车头及车尾多次撞击刘某某驾驶的朗逸轿车,致使朗逸轿车撞击停放在路边的曹某某的桑塔纳轿车及智某某的天籁轿车等车,被告人张某某后驶离现场。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毁损的朗逸及桑塔纳汽车的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8300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事后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赵某某、任某某等人证言;

2.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3.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4.现场监控视频;

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富强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武清区**镇**村**区**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5页;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补充材料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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