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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太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因和被害人张某甲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未解决,持菜刀将被害人张某甲种植于太康县**镇**行政村**村***承包地上的绿化树故意毁坏186棵。经鉴定,被毁坏的186棵绿化树损失价值21060元。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被毁绿化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  某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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