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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5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排**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5月15日被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2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至6日,洛阳市洛龙区**镇**村村民被告人张某甲意图通过毁坏**村承包**村村南地块所建的围墙获取砖块来谋取利益,通过陈某某、刘某某诱使张某乙派工人与机械设备将**所有的围墙推倒,企图将砖块运走时被查获。经评估,被毁坏围墙价值11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说明、土地租赁协议、**村村民领取租金统计表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5、资产评估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曾经故意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陈西远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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