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将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将乐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6月7日被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后于当日被将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福建枫桦(将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汤有华。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因邓某某介入其感情纠纷,欲砸邓某某的轿车进行报复。2020年7月30日0时50分许,张某某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将乐县白莲镇莲心街4-1门口的车牌号为苏******的黑色福特蒙迪欧轿车误认为邓某某的车,后持铁棍将该车引擎盖、挡风玻璃、车窗玻璃等多处毁坏。经将乐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涉案轿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0367元。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将乐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张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其人民币78131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车辆档案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将乐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福特蒙迪欧牌轿车损失价格的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砸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3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有盗窃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张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 萍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将乐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895098****;
2.移送全案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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