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乡派出所,现住址: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2日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5时许,在东经119°47′,北纬38°26′海域,冀乐渔*****船和冀乐渔*****船在海里下的地笼网被鲁寿渔*****拖网船拖起,冀乐渔*****和冀乐渔*****船随即对鲁寿渔*****船进行拦截,拦截过程中冀乐渔*****和冀乐渔*****船被鲁寿渔*****船撞坏,鲁寿渔*****船不同程度损坏。 冀乐渔*****船经黄骅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船损为人民币柒万零捌佰贰拾叁元(70823.00元)整,冀乐渔*****船员张治富和鲁寿渔*****船员陈某某均受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陈述;价格认定书;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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