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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4********,土家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贵州省德江县**街道**小区2018年11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德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6月17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德江县玉水街道中心花韵小区其姐姐张某家玩时,与张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某为泄愤及报复张某,到玉水街道钟山中路中心花韵小区停车场,找到张某停在停车场的沪FQA503白色保时捷牌越野车,先用脚踹该车,再用钥匙将该车车头、车身右侧以及车尾划花。经价格认证,被张某某损坏的车辆维修价格为人民币22000元。

2.2020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田某涵在德江县玉水街道黑沙坝帮人接亲,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田某涵开玩笑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某为泄愤将田某涵停在公路上的宝马车油箱盖毁坏。后田某涵修复宝马车油箱盖花费人民币480元。

2020年6月9日,德江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车辆维修清单及发票等;2.被害人张某、田某涵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4.价格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辩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具有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翔

                                               检察官助理 朱梦青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德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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