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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住顺昌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5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顺昌县公安局释放,同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林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窜到顺昌县**乡**村**林班05大班120、130小班(二类),30林班25小班(山定),土名“***”山场开荒种植杉木苗;同时为了杉木苗的生长,被告人张某某持柴刀将该山场较大的阔叶树进行环剥树皮致其毁坏枯死。经鉴定,该山场被毁坏林木立木蓄积量为35.1165立方米。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山林权属小班登记簿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顺昌县宝山伐区调查设计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顺昌县公安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建平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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