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县**村,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因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张某某手持大铁锤将东营市**区**路与**路口向北路东侧及东营市**院内西北角的五个检查井砸坏,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修复价格为10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8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林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