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天津市**区**支队民警,出生地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环**里**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小区**号。2019年8月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家人在本市河西区**里底商吃饭饮酒后返回至**里68门门口其停放汽车处,待其所找代驾员到来欲驾驶汽车回家时,发现范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沃尔沃V60型小轿车(津J****6)挡住出口的行驶道路至车辆无法驶出。被告人张某某因多次拨打电话联系范某某无果心生不满,遂使用其随身携带的家门钥匙将范某某的沃尔沃轿车右前门、右后门、右后翼子板及左前门、左后门、左前翼子板划损,范某某于次日10时报警成案。
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损坏部分价值为人民币5475.58元。
2019年8月1日,公安机关至被告人张某某工作单位将其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经赔偿范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范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车辆毁损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照片等物证;
2. 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3. 证人邹某某、窦某某、佟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 现场监控视频;
8. 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人民币5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鸿芸
检察员:康晨朝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河东区**小区**号,联系方式15302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补充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