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豪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乘坐汽车途经东莞市东城区火炼树银树路贝盈广告旁巷口。由于被害人苏某某的车牌号码为粤S5****的宝马牌轿车停放在该巷口,使张某某所乘汽车不能进入该巷子里,于是其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该宝马车牌汽车的左侧车身及发动机盖的车身喷漆划花(经鉴定,该车的修复价为8100元),完后张某某步行离开现场。2019年11月29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金锡路晨爱宾馆对出路段将张某某抓获归案。事后,张某某赔偿苏某某5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谅解书等书证,监控视频,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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