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于都县**镇**村**组,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村**栋**单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黄某丙因为店面(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对面“****土菜馆”)租赁问题发生纠纷,张某某在已知**土菜馆店面有新租客(黄某甲、黄某乙、钟某某)的情况下,先后四次砸了****土菜馆四次店面玻璃。第一次在2019年10月5日凌晨2时许,张某某使用石头将****土菜馆外侧店面玻璃砸坏,造成玻璃破碎;第二次在2019年10月12日凌晨3时许,张某某使用石头将**土菜馆外侧店面玻璃砸坏,未造成玻璃破碎;第三次在2019年10月14日凌晨5时许,张某某使用木棍将**土菜馆外侧店面玻璃砸坏,造成玻璃破碎;第四次在2019年10月25日凌晨5时,张某某使用锄头将**土菜馆外侧店面玻璃砸坏,造成玻璃破碎。后经鉴定,被损毁钢化玻璃的损失价格为2438元。

2019年10月26日,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黄金岭派出所口头传唤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对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迄今为止,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钟某某的损失,并达成书面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锄头、雨衣、摩托车安全帽(未移送);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及前科证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及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光盘3张;6.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7.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等3人的陈述;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翼

检察官助理:谢小峰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0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盘3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