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于河北省三河市,住三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1310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9年7月14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5日22时左右,在三河市齐心庄镇大邢庄村北一搅拌站门口,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装载机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E5****捷达汽车和冀R8****北京汽车毁坏。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车辆部件损毁价值共计407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凤芝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河市*****号楼**单元***家中,联系电话:1361336****;
2、侦查卷宗一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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