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原在长葛市****有限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庄,现住址许昌县**镇**家属院,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长葛市****有限公司车间工作时,因辞职被拒,便将其生产线上的36个马桶青坯毁坏。后被车间主任赵某某发现,赵某某将被告人张某某的电扇收走。2020年07月09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找赵某某索要电扇无果后,又将生产线上的18个马桶青坯毁坏。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毁坏的54个马桶青坯价格为5500元。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长葛市公安局和尚桥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与长葛市****有限公司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证人赵某某、李某某证言;4.视听资料;5.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聪绘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许昌县**镇**家属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