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61********,汉族,小学文化,村民小组组长,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醴陵市**街道**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注逮捕,于2019年11月30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与湖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存在土地纠纷,2019年10月31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邀集醴陵市**街道**村**组村民到**实业位于***组的新厂区,并雇佣一台挖掘机将**实业内东北角的围墙毁坏约20米,经醴陵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院现场测绘,**实业被毁坏的合法围墙长度17.5米,经醴陵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合法围墙价值8347元。2019年1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无犯罪记录证明、现场照片;2.证人汪某某、喻某甲、喻某乙、付某某、郭某甲、王某某、张某某、郭某乙、蒋某某、漆某某、彭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5.醴价认定[2019]9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醴公(黄)公检[2019]0619号现场检测报告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主动投案,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罗月虹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