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齐富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齐齐哈尔市**公司退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委**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道**委**组)。2020年5月18日张某某因非法狩猎罪被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富拉尔基区**小区物业在小区内张贴公告,告知业主遛狗时应当对粪便进行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对此产生不满,又担心小区内的监控设备拍摄到自己遛狗不清理粪便的行为,于2020年5月21日凌晨2时许,使用在小区内捡到的木棍将**小区拍摄6号楼的监控摄像头捅偏,造成连接线损毁,随后使用木棍将7号楼的两个监控摄像头捅偏,造成相关附属电子元件损毁。事后**小区的物业找到维修人员对监控设备进行维修并将监控的方向调整回原位置。2020年5月22日,5月23日,5月25日凌晨2时许,张某某三次对维修调整好的6号楼的监控摄像头用木棍捅偏,三次均造成连接线路损坏。经鉴定,张某某四次对**小区内的监控进行破坏,共计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725.00元。
经侦查,张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小区**栋**门**室内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作案时着装照片一张、使用木棍照片一张;
2. 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谅解书等;
3. 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爽
2020年 8月6日
附:
1.全部卷宗壹册七十一页和证据材料;
2.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富拉尔基区**委**小区**栋**单元**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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