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66********,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村**号,住武汉市江夏区**街**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骨灰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再次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骨灰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村民张某甲因琐事发生矛盾欲进行报复,遂于当晚23时许,携带铁锤至本区**街**村**湾墓地,推倒张某甲父亲张某乙的墓碑,使用铁锤砸开墓穴一角,抓取并抛洒骨灰,焚烧骨灰盒盖,后逃离现场。
同年3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街**村**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证人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5.勘验、搜查笔录;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骨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骨灰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
检察官助理:李品亮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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