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7********,汉族,高中文化,成都某门厂厂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址富顺县**镇**路**巷**号**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因疑心其前妻王某某与被害人邹某某有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7月23日上午私自将王某某的电话卡及身份证拿走并查阅王某某的通话记录,期间遇被害人邹某某拨打王某某电话,张某某冒王某某的名义与被害人邹某某联系并得知被害人在其家门口等王某某。当日上午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川AD****大众牌汽车到达富顺县富世镇银杏北路74号附近“洁丽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并辨认出了被害人邹某某,随后张某某驾车将被害人邹某某驾驶的川C7****大众探歌SUV小车堵住,后二人下车理论并发生了肢体接触,张某某随即从其车上拿出电棒欲追打被害人,被害人邹某某逃离后报警,后张某某随手捡拾砖头对被害人驾驶的川C7****汽车进行毁坏,致该车车身多处受损。被告人张某某被处警民警挡获归案。经认定,川C7****大众探歌SUV小车损失为1426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谅解书等;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邹某某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玉洁
2020年4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132****;
2.案卷2册、起诉书13份,证物疑似电棍1把、菜刀1 把、剪刀1把、砖头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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