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河间市**乡**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7月29日被河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认为河间市**乡**村的韩某甲骗其钱财及轿车。2016年4、5月份期间,张某某因多次到韩某甲的父亲韩某乙家找韩某甲未果,遂将韩某乙家大门、外墙、门、窗、砸毁,并在红漆在大门、屋内墙上写上“死”、“韩某甲还钱”等字样。经鉴定,韩某乙家被毁坏物品价值6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损毁物品照片;2.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韩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韩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河间市价格认定河价认刑字[2019]048号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雪梅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监视居住在家中;
2.本案全部案件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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