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被害人李某甲从被告人张某某处多次借款,累计20.2万元,在此过程中,李某甲陆续还款13万余元后再无力偿还。
2017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威胁李某甲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拍摄照片,合同约定李某甲、朱某某(李某甲丈夫)将会宁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以388688元出售给张某某。2017年10月20日,李某甲给张某某出具收条1份,证明收到张某某购买房产剩余款6万元。2018年3月1日,李某甲、朱某某给张某某出具收条1份,证明收到张某某购房款30万元。之后,张某某与李某甲拿着李某甲的虚假离婚协议书,到会宁县“**房产”、“**房产”等中介公司过户该房产均未如愿。经甘肃省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照片拍摄日期为2018年12月10日。
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以与李某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款收条等材料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于2018年5月4日申请会宁县人民法院裁定诉前财产保全该房屋。庭审中,李某甲提交离婚协议书1份,并证明该协议书是张某某伪造的。在审理过程中,会宁县人民法院党岘法庭委托甘肃科信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房屋买卖合同、30万元收条、离婚协议书中的“朱某某”均不是朱某某书写,离婚协议书“朱某某”签名上面的捺印系张某某朋友孙某某的指纹。会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归李某甲、朱某某共有,驳回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撤销会宁县人民法院原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又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甲、朱某某返还房款36万元,房屋差价损失10万元、房款利息2.2万元。且于提起诉讼当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房屋,会宁县法院裁定查封该房屋,查封期限为自2019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该案现被会宁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诉状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甘肃科信司法鉴定所、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杨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回复手机数据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他人虚构债务28.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月娥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经常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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