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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0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4********,汉族,大专文化,系合肥市**轮胎有限公司车间生产班长,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张某某以在手机租赁平台租手机的方式获取叶某的贷款,租赁平台将手机发货之后叶某通过**app修改了收货地址自己收取了手机。此时张某某发现自己不仅要支付剩余租金,租期满还要向平台偿还手机或者折价购买手机,而叶某仅向自己放款5471元,还收取了手机。因此张某某萌生了向**公司索赔的念头。2020年6 月8日,张某某以向消协投诉、向媒体曝光为要挟,要求**公司赔偿;7月2日,**公司依照快递保价赔付了张某某8500元。

2020年7月31日,张某某家属向**公司赔偿8500元,**公司代表马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系统查询截屏、谅解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单位代表马某某的陈述;3.证人叶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司实施敲诈,获取8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婧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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