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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8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乡**村民委员会第**号,现住宝塔区**沟。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3月25日被陕西省崔家沟监狱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宝塔区**沟平房内窃得被害人任某某微信内的5000元。

    2. 2019年9月份至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威胁、恐吓、堵截的方式先后向被害人任某某索要现金8000元(第一次3000元,第二次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某甲、郝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张某某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8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宏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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