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住沂南县**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用微信名为“忘川”的微信号向王某某发送不雅照片,采用恐吓、威胁等方式敲诈勒索王某某现金一万元,因王某某未给予而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现国
周伟伟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092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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