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因赌博,于2010年6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承接位于本市富阳区**街道**村高标准农田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并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害人何某某,签订了承包协议。同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纠集他人至该工地施工现场,采用阻拦施工、要挟等方式,阻止被害人何某某施工。被害人何某某被迫支付人民币1万元给被告人张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还被害人何某某1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凯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原住处(电话1886878****)。
2.案卷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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