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该区**镇**村,农民。2018年8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孙某某在西安市石化大道附近的汉城湖遗址公园里开设赌场,蔡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刘某某(另案处理)带领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孙某某的赌场收取保护费,其中张某某共参与在孙某某赌场收取保护费8次,每次收取2000元,共收取16000元,每次张某某领取报酬300元,共领取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少荣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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