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58********,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2月13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因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5日被麻阳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4日,本院退回麻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4日麻阳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得知麻阳县岩门镇岩田坡村四组“漫天坳”正在修建垃圾池的消息后,多次邀约同村村民汤某某,以修建垃圾池污染附近的一口废弃水井为由阻止被害人莫某甲的施工队施工,并索要赔偿。后被害人莫某甲被迫无奈与被告人张某某签订协议,并付给张某某6500元人民币“排污损失费”才得以继续施工。得钱后,被告人张某某付给汤某某2000元作为工钱,付给村干部1000元作为“封口费”,剩余3500元被其赌博挥霍。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退回3500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滕某甲、滕某乙、莫某乙证人证言;
3.被害人莫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阻工相要挟勒索他人65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树成、陈小锋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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