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5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市,2013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2019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20年8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0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大孤山富力城南侧道达尔加油站附近,被告人张某某冒充警察以查处卖淫为威胁,敲诈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兆鹏
助理检察员:郭晓宇
2020年11月15日
附: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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