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80********,苗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街道**路**号**幢**号,现住马龙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快递邮寄曲靖市**有限公司接待公司客人和赠送礼品的相关资料给相应客人,进而向曲靖市**有限公司索要人民币18万元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提取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春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光盘贰张、笔记本壹本、卷外材料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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